失信被执行人 |
龙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3********63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1022刑初285号 |
案号 |
(2020)浙1022执13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三门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执行人吴福兵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由被执行人吴福兵、吴岩金、龙建平退赔给被害人方青月人民币三千元。被执行人吴福兵退赔给被害人方恩高人民币五千九百元,退赔给被害人何贤林人民币四千一百九十元,退赔给被害人马苏菊人民币五千一百五十元,退赔给被害人吴卫红人民币一百元,退赔给被害人许式台人民币二千七百一十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