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士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5********0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324民初5458号 |
案号 |
(2020)皖1324执13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刘士东给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分公司112000元。于2020年3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22000元;二、以上还款期限刘士东如有逾期,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分公司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欠款。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刘士东负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分公司已预付,由刘士东直接给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分公司)。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