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明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5********80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324民初6390号 |
案号 |
(2020)皖1324执12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刘明永、朱友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2000元及利息162112.32元,并继续支付利息(以372000元为基数,5按年利率15.66%计算,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时止);二、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刘元保提供抵押的位于泗县泗城镇河桥路南侧,房地权证为皖泗字第00013850号、土地证号为泗国用(2011)第339号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0元,由刘明永、朱友兰、刘元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