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桓晓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524********17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吉0524民初803号 |
案号 |
(2019)吉0524执6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王长林偿还申请人钱款本金1145712.15元及利息(借款内利息5895.64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9.2625%计算,计息时间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二、申请人就抵押财产即位于柳河县柳河镇前进街12区107栋5号房屋(登记产权人桓晓菊、房权证号第00040935号面积336.96平方米)和位于柳河县柳河镇前进街12区107栋6号房屋(登记产权人桓晓菊、房权证号柳房字第00040961号、面积311.04平方米)两处房屋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755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