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庄伟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524********08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吉0524民初1463号 |
案号 |
(2020)吉0524执4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庄伟静偿还申请人宋应运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5万元,自2013年9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5万元还清之日止;本金4万元,自2014年2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4万元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应扣除已付利息11,5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