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3********43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023民初2316号 |
案号 |
(2020)晋1023执3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襄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张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乔飞借款13000元。案件受理费124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襄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