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雪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22********0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22民初42号 |
案号 |
(2020)晋0122执2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雪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截止到2017年5月20日的利息47626.67元,并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冯根牛、杨文光对被告冯雪非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16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0元,被告冯雪非、冯根牛、杨文光负担495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