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诗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81********1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481民初1102号 |
案号 |
(2020)赣0481执4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诗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树元欠款346600元;并自2019年4月10日起以未偿还金额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本息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99元由被告刘诗冬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