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9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3民初340号 |
案号 |
(2020)湘03执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1 420 000元及该款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 42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5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除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外,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应支付原告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7 091 775元及该款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 091 7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5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8 0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 333 019元,由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7 042元,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85 97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梅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000755902563E |
登记机关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