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1003********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台黄商初字第02034号 |
案号 |
(2015)台黄执民字第033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黄岩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冯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冬连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7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王春杨、浙江朝辉广告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春杨、浙江朝辉广告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冯辉、王春杨、浙江朝辉广告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11-23 |
发布时间 |
2016-04-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