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束旭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51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1民初9218号 |
案号 |
(2017)苏1181执7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束旭东、束辉芳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欠2016年6月8日之前的利息5250元,以及2016年6月9日之后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两被告自愿承担律师费13000元。2016年6月8日之前的利息5250元,2016年6月9日之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12月底的利息,律师费13000元,由两被告于2017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两被告从2017年2月开始,每月月底之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直至本金清偿完毕。2017年1月至本金清偿完毕至的利息由两被告在给付最后一期本金时一并给付原告;二、被告朱雷、金波光能(江苏)有限公司、丹阳市臣功广告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一期不按约履行,原告可就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542元由两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束旭东、束辉芳应在2017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被告朱雷、金波光能(江苏)有限公司、丹阳市臣功广告有限公司对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2-10 |
发布时间 |
2017-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