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海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0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991民初59号 |
案号 |
(2020)鲁0911执8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海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曹衍红柴油款454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45460为基数,自2016年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曹衍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456元,由被告天津海盈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至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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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石树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600715819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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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于庄子乡一疙瘩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