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方立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8********3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828民初804号 |
案号 |
(2020)赣0828执5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方立恕、曾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2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2017年12月20日,逾期利息自2017年12月21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3元,诉讼保全费1300元,由被告方立恕、曾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