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洪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306********4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3执28号 |
案号 |
(2020)黑03执恢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省鑫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代偿款9621644.48元,违约金1928177.55元,律师代理费94874元,合计11644696.0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付清。其余违约金以代偿款为基数,按双方约定利率标准自2018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时止;二、被告陈洪玉、王子燕、陈洪山、孟庆梅、张玉芹对被告黑哦龙江省鑫龙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1669元,由被告黑龙江省鑫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洪玉、王子燕、陈洪山、孟庆梅、张玉芹承担。此款已由原告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向本院交纳,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次性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