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昌浩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0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003民初4328号 |
案号 |
(2020)豫1003执9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许昌浩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王河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国亮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16年3月6日的利息为94万元;从2016年3月6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借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5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20元,由被告许昌浩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王河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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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河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00067008483X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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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许昌市八一路西段清泥河西八一路南(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