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先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27********8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323民初4635号 |
案号 |
(2020)鲁1323执5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长军于本判决日后五日内清偿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9718.74元及合同约定利息。二、被告赵彬、张先军对以上第一条中被告刘长军清偿借款本金29718.74元及合同约定利息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