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焕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27********0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323民初1579号 |
案号 |
(2020)鲁1323执7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8)鲁1323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江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二、被告王亚军、周焕芝、王兴堂、田相珍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江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3元,减半收取1016.5元,由五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