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国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02********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825民初1719号 |
案号 |
(2017)豫0825执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巍巍、闫龙应偿还原告郑静静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27日始按月息2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原告郑静静对被告张巍巍购买建业住宅集团焦作置业有限公司位于焦作市山阳区长恩路1506号建业森林半岛五期第一号住宅楼2单元3-5层3号房及建业森林半岛五期车库两间(2-58号、2-62号)的拍卖、变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建国、张国胜、温县凯盛纺织有限公司、温县兴凯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郑静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9720元,由被告张巍巍、闫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1-10 |
发布时间 |
2017-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