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六安市裕安区迎驾运输服务车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98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502民初5428号 |
案号 |
(2020)皖1502执1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徐光宇2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徐光宇120000元;在商业保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徐光宇5000元,合计147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姜亚东赔偿原告徐光宇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合计89240.5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8三、被告六安市裕安区迎驾运输服务车队对上述第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徐光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计2550元,鉴定费2400元,合计4950元,由被告姜亚东、六安市裕安区迎驾运输服务车队负担4620元,原告徐光宇负担3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时间 |
2020-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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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蔡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03799828780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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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政府院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