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新宇教育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72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825民初130号 |
案号 |
(2017)豫0825执10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河南新宇教育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艳玲借款100000元本金及其利息(利率按月息15‰计算,从2016年4月1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被告河南新宇教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4-13 |
发布时间 |
2017-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卫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825057201428N |
登记机关 |
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温县黄河路西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