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掌于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21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4民初6297号 |
案号 |
(2020)苏0924执6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掌于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射阳县华厦混凝土有限公司偿还货款92万元、利息损失33万元,合计125万元,并以货款9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被告掌于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