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朋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5********05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524民初1893 |
案号 |
(2020)鲁1524执4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赵和磊、李金华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1万元及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的利息,自2017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利息罚息按双方约定的计算标准计付二、房秀丽、赵朋敏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0元,由赵和磊、李金华、房秀丽、赵朋敏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