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怀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7********29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22民初1566号 |
案号 |
(2020)赣0922执1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万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万载县比比花爆制造有限公司、刘怀荣支付原告朱新明、袁斌货款110700元及以1107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9年7月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4元,由被告万载县比比花爆制造有限公司、刘怀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万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