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志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001********3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903号 |
案号 |
(2016)湘1202执3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怀化明珠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黄志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晓忠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6-04-14 |
发布时间 |
2016-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