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范喜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7********0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27民初1809号 |
案号 |
(2020)黑0127执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木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协议:一、被告范喜辉偿还原告金香丹借款本金1 700 000元;二、被告范喜辉偿还原告金香丹借款利息300 000元;上述一、二项合计2 000 000元,被告范喜辉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履行。三、案件受理费22 800元,减半收取11 400元,由被告范喜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木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