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鹏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23********20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23民初2637号 |
案号 |
(2020)黑0123执5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依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鹏程、胡秀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秋波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25 500元;二、被告吴鹏程、胡秀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秋波借款利息(以本金5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2日起按月利1.5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43.75元、保全费775元,均由被告吴鹏程、胡秀霞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依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