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成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1********3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赣0403执10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吴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辉江返还借款64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成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辉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180元,由原告吴辉江负担3884元,由被告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吴捷、张成玉连带负担1529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9-05 |
发布时间 |
2018-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