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5787****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赣0403执3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江西彭泽大丰棉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7171.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1230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302元,由被告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3-17 |
发布时间 |
2017-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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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朗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28705787552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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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都蔡路五公里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