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德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5********24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524民初452号 |
案号 |
(2020)鲁1524执8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德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过长宁投资款8万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被告姜德贵负担83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