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29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射民初字第0945号 |
案号 |
(2020)苏0924执恢4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顾克发偿还借款本金499.9万元。二、原告顾克发对被告丁鑫、顾春梅、丁瑶提供抵押的座落在盐城市盐都区新区娱乐村盐渎明城6a-1幢01室的房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5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分期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起计算。案件受理费46792元,由被告丁鑫、顾春梅、丁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