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卢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124********1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881民初4904号 |
案号 |
(2020)桂0881执1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军应支付尚欠的租金55000元给原告广西桂平市灿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被告卢军应支付违约金3085元给原告广西桂平市灿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三、被告卢军应返还租赁的钢管10吨、扣件950套给原告广西桂平市灿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被告卢军应赔偿逾期返还租赁物的损失330元给原告广西桂平市灿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五、驳回原告广西桂平市灿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988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桂平市灿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356元,被告卢军负担632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