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水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7********4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122民初1316号 |
案号 |
(2020)桂1122执2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钟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梧州市昌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石水宝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梧州市昌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钟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