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省沂源蒙山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671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323民初409号 |
案号 |
(2017)鲁0323执14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沂源惠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借款本金3 480 122.45元。二、被告沂源惠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利息(自2015年10月30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山东省沂源蒙山实业有限公司、淄博沂源福禄陶瓷有限公司、张会吉、王洪英对上述一、二判项确定被告沂源惠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列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沂源惠达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 64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 32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9-18 |
发布时间 |
2017-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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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元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323267134921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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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南悦路中段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