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海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41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24民初1609号 |
案号 |
(2020)苏0924执恢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海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加县给付欠款4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加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已由原告刘加县预交),公告费90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姜海林负担(在履行本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刘加县)。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