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麻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3027********3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3001民初65号 |
案号 |
(2018)甘3001执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甘南州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麻乃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马麻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甘南州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退房屋;三、被告马麻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给付原告甘南州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及滞纳金549985.2元,扣除被告马麻乃缴纳的押金50000元,应给付租赁费及滞纳金499985.2元;四、被告马麻乃向原告甘南州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房屋腾退之日前的租赁费及滞纳金。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8-08-21 |
发布时间 |
2018-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