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海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25********2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825民初1880号 |
案号 |
(2016)豫0825执12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张海军、邹霖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新峰借款本金9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4年4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焦作鑫海福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董永安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15元,由被告张海军、邹霖、焦作鑫海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9-20 |
发布时间 |
2016-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