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焦作鑫海福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1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825民初3353号 |
案号 |
(2017)豫0825执4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焦作鑫海福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国防借款2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15年5月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焦作鑫海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2-14 |
发布时间 |
2017-03-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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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海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温县谷黄路大桥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