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余县伟良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8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91民初2007号 |
案号 |
(2020)赣0791执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大余县伟良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金昌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809元;二、被告大余县伟良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金昌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所欠货款608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8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1元,减半收取计785.5元,由被告大余县伟良钨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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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钟伟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23612804333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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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工业园新华工业小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