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玉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5********02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524民初1224号 |
案号 |
(2020)鲁1524执6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运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借款359246.17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于昭成、张子厚、王玉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张建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4元,由五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