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龙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681********1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603民初3697号 |
案号 |
(2020)辽0603执8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徐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41125.4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负担42元,由被告负担3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