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继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519********2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吉0581民初647号 |
案号 |
(2019)吉0581执4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被告邹成立、刘民娟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二 、被告邹成立、刘民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并自2019年3月12日起,以3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年利率4.35%,给付至清偿完毕时止。被告林继才、车喜波、王洪伟、李玉凤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3920元,由被告邹成立、刘民娟、林继才、车喜波、王洪伟、李玉凤负担。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时间 |
2019-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