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柏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7********1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27民初41号 |
案号 |
(2020)湘1027执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黄柏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郴州凯程医药有限公司货款90,675.17元,利息2261.58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3日,之后按年利率9.5%计算至实际履行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计1235元,由被告黄柏杨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