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舞阳双喜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1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民终2226号 |
案号 |
(2019)豫1121执5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中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舞阳双喜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工程款3366587元。二、被告舞阳双喜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工程款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2日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以336658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被告舞阳双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475000元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363元,原告负担76050元、被告负担2931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舞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聂春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121688183633C |
登记机关 |
漯河市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舞阳县人民路西段舞泉粮所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