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九江水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1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九中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九中执字第002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水金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并按相应借款金额分别从2012年3月20日、4月20日和4月27日起支付利息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其中本金900万元从2012年3月20日起、本金800万元从2012年4月20日起、本金300万元从2012年4月27日起,均按月利率千分之21.86计算利息至2013年3月18日止,从2013年3月19日起,全部借款本金均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计算利息至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11-06 |
发布时间 |
2016-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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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程水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21784149291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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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庐山南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