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子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02********03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青2725民初304号 |
案号 |
(2020)青2725执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囊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子辉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马晓梅支付5780元。如果未按调解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囊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青海 |
立案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时间 |
2020-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