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万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581********2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吉0581民初81号 |
案号 |
(2020)吉0581执8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万乐赔偿原告王玉山医疗费4222.65元、住院补助费700元、护理费1133.51元、误工费1471.1元、交通费200元,合计7727.26元的70%,即5409.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刘万乐负担175元,王玉山负担75元,刘万乐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王玉山。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