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共青开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84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抚民二初字第14号(2015)抚民二初字第14号 |
案号 |
(2016)赣10执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廖智军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半年期)的4倍自2014年1月17日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春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共青开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九江浔昌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诉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全部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西春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共青开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九江浔昌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春华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6-21 |
发布时间 |
2016-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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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春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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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工业大道北段以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