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共青开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84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抚民二初字第68号(2014)抚民二初字第68号 |
案号 |
(2016)赣10执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李春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智军 偿还人民币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289.3万元,利息计算截止日期为2015年4月3日,之后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周鸣、李贵平、江西春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共青开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平华实业有限公司、抚州鸿志科技有限公司、九江浔昌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为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11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春华、周鸣、李贵平、江西春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共青开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平华实业有限公司、抚州鸿志科技有限公司、九江浔昌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1-20 |
发布时间 |
2016-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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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春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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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工业大道北段以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