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9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03民初970号 |
案号 |
(2020)皖1503执14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234036元;二、被告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46807元;三、驳回原告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40元,减半收取96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20元,由被告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7-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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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752988752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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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58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