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莉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104********22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08民初40388号 |
案号 |
(2020)京0108执34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农信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罚息(截至2018年5月11日,本金为99 920元,利息846.81元,自2018年5月12日起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6%的标准支付罚息);二、被告朱莉莉、海城市兴盛饲料有限公司、鞍山丰尊得米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朱莉莉、海城市兴盛饲料有限公司、鞍山丰尊得米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韩德龙行使追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